上下楼邻居闹上法庭!故意制造噪声但没达到噪声标准需要担责吗?
来源:
米乐
发布时间:2025-03-11 05:19:08
春节期间,通常是家庭团聚和享受宁静的好时光。然而,有些人却因为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变得苦不堪言。
刘某与石某是上下楼的邻居。楼下住户石某在家中休息时,听见楼上时不时发出响动声,认为是楼上住户孩子蹦跳所致,便上楼与刘某家做沟通,刘某夫妇表示其孩子并没有蹦跳行为,双方为此发生争论。
几日后晚上石某再次利用微信提醒刘某夫妇在家中穿鞋走动时声音很响,刘某夫妇表示家人已经休息,所穿拖鞋也不会造成声响,希望石某不要在凌晨敲打其家门。
于是,刘某向物业投诉称楼下石某家中晚上播放音响影响其休息,石某表明了自己不在家。刘某夫妻认为石某家中无人却故意开音响影响其休息,与石某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多次向物业、社区、派出所反映并投诉对方影响自己正常生活和休息,均调解无果,遂同时将对方告上了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石某及刘某夫妇立马停止对对方的噪音侵害行为并排除妨害,刘某夫妇向石某赔礼道歉。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邻里生活应当本着相互友好、相互体谅、互帮互助的精神和睦相处,友好和睦的邻里关系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邻里之间的矛盾首先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也应按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做处理,在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同时,兼顾相邻权人的利益。
老旧小区的隔音条件较差,楼上楼下生活产生一定的声响是不可避免的,楼上住户应当主动履行注意义务,将声响控制在合理范畴内。而楼下住户对于合理限度范畴内的声响,应当适当予以容忍。
当然,若一些噪音超出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影响相邻权人的正常生活与安宁,受侵害一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就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当互负容忍义务,对于来自相邻不动产的轻微侵害,在没有超出可容忍的限度时,应当容忍。
但这并不意味着容忍没有限度。民事案件处理中,对于相邻关系之间的噪声污染,一般分成两种情形处理。
一种是正常生活产生的噪声,比如打扫卫生时吸尘器声音、炒菜声、电视声等,以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界限;如果没有超标,即使对邻居产生一定影响,对方也应予以容忍。
另一种则是类似本案的并非因为正常生活产生的噪声,而是故意制造噪声以干扰他人生活,即使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如果影响了别人,也要承担责任。
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
第1165条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7条规定:侵犯权利的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